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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许可

    分国内劳务派遣和国际劳务派遣。我国为保护劳务工的自身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向许可机构处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才可开展相关业务。那么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呢?

一、办理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可在市区人社局网站下载)(提交原件,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
3、公司章程(最新)(提交复印件);
4、验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已开展业务的应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拥有者房产证明,租期不少于1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交复印件);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提交原件盖章);
7、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及与身份证符合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当于无不良记录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文本(提交复印件);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提交复印件);
10、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写明用工单位、派遣人数、派遣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盖公章;

1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




外工许可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
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
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
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
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
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
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
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
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
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
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
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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