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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窗口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首次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告知,并举行听证。对于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批机关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首次申请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校验,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延续申请的,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三)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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