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科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恭候光临!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科技信用网!【会员注册】【登录
中国科技信用企业、行业十大科技品牌、科技500强大型投票评选公益活动”进行中..........

                                                      

农产品地理标志简介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麦穗代表生命与农产品,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农业和环保。图案整体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球、人类共存的内涵。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专家评审和对外公示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应当符合下列5个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应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并满足下列3个条件:(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属于地域性资源公权,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包括:(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参加展览与展示展销的权利。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科技服务
值班主任:彭程13530315454
在线客服咨询